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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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盐业[2004]147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盐务局(盐业管理办公室)、中盐总公司:

  前不久,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对甘肃临夏盐业部门将工业盐在碘缺乏地区食盐市场销售的问题进行了曝光,教训深刻。今年以来,无碘盐、劣质盐冲销食盐市场,甚至亚硝酸盐造成群体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暴露了当前食盐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也充分说明食盐安全的整顿与规范工作责任重大。近期,在国务院召开的有关食品安全的常务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强调要加强对食用盐的管理,它是直接涉及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我委决定,针对当前食盐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吸取“临夏问题”的教训,举一反三,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6月5日晚《焦点访谈》对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所属临夏市食盐市场销售工业盐的问题进行报道后,我委立即进行研究,并于 6月8日向甘肃省盐务局发出明码电报,要求严肃查处,9日派出督察组(包括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盐业协会、中国盐业总公司有关同志)赶往兰州,会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查处工作。督察组经过调查了解,认为报道的问题属实:一是临夏市碘盐普及率低;二是食盐零销许可证管理确实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的问题;三是临夏市盐业公司确实存在向小饭馆、食品加工厂直接供应工业盐、非碘盐的违法行为;四是临夏市盐业局对食盐市场监管不力,市场比较混乱。特别是盐业部门参与和纵容在食盐市场上销售工业盐的行为,性质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是知法违法,执法犯法,严重违反《食盐专营办法》,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错误的行为。甘肃省盐务局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严肃处理:撤销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临夏市盐务局局长马自清的职务,免去马自清的兰州分局副局长职务;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兰州分局局长王华洲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兰州分局主管盐政的副局长马成忠、主管运销的副局长刘建伟行政警告处分。责令兰州分局班子成员做出深刻检查,对兰州分局在全省通报批评。

  食盐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食盐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因为盐是最广泛使用的食品,一旦把工业盐当作食品盐食用危害面大,后果严重。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合格碘盐普及供应,消除碘缺乏病,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各级盐务局、盐业公司的干部职工要认真贯彻落实温总理指示精神,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加强食用盐管理,认真汲取“临夏问题”的深刻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提高对食盐专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层层明确和落实责任,哪个地区、哪个单位出现食用盐安全问题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通过食盐安全整顿和规范,要使劣质盐、非碘盐甚至亚硝酸盐冲销食盐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盐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监管水平有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食盐的消费安全感和自觉性增强。

  二、加强食盐生产源头管理和控制

  按照《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要强化食盐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对生产产品质量不稳定和执行专营政策规定不严肃的企业要加大监督及抽查力度,对不严格执行国家食盐指令性计划,擅自超产或短产的企业要立即责令纠正,对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立即取消定点资格,退出食盐市场。严厉查处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加工、销售食盐的违法行为。按照盐业产业政策坚决取缔生产水平落后的企业。

  三、规范食盐经营行为

  此次“临夏问题”的发生,尽管在个别地区和个别单位,但它暴露了一些食盐批发企业在思想上、作风上和经营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一定要以此为鉴,突出重点,按照《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对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管,重点检查有无将工业盐、罚没盐、不合格食盐等充作食盐、食品加工用盐、畜牧用盐批发和销售的行为;有无将工业盐批发、销售给食盐零售商店、餐饮(饭店)、单位食堂的行为;有无不按国家指令性计划和规定渠道购进食盐的行为;有无不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压低食盐购进价格或要求生产企业补贴运费、要回扣等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责令纠正,问题严重的要坚决取消其食盐批发资格,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中国盐业总公司作为全国食盐生产经营的专营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全国食盐产销计划的落实,重点解决好食盐跨省调拨计划、价格的执行,以及及时回款问题,维护食盐专营的严肃性。

  四、加大盐政执法力度,依法加强食盐市场监管

  充分利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良好机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盐产品贩销活动。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在治本的方针,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多方联动,对贩销私盐和制假售假窝点追根查源,加强对省际接壤地区、私盐贩销重点地区、城乡结合部和农贸市场的监管,堵源截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全面净化盐业市场。

  五、防止两碱以外的小品种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各级盐业公司要认真组织好小工业盐供应。按照有利于碘盐供应、有利于用户、有利于生产企业的原则,坚持“保本微利,用户至上,服务第一”的理念,方便用户需要,同时也要维护生产企业的利益,认真处理好产销关系,避免小工业盐冲击食盐市场。

  六、加强宣传教育

  依靠各级政府,协调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扩大宣传教育的层面和力度,把工作重点放在广大农村,放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边远乡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提高群众对食用合格碘盐常识的认知率和食用碘盐的自觉性,努力提高碘盐覆盖率,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食盐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盐业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一定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齐心协力,扎实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进展情况,分自查自纠、整改规范与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总体要求9月底结束。10月初我委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和抽查,确保食盐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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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学习贯彻中共天津市第八次代表大会精神的意见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学习贯彻中共天津市第八次代表大会精神的意见



(2002年4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市人民瞩目的中国共产党天津市第八次代表大会闭幕之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紧密结合人大工作实际,认真学习了大会各项文件,并就在人大工作中贯彻落实大会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市第八次党代会的重大意义,增强学习贯彻大会精神的自觉性
  市第八次党代会,是我市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党代表大会,是天津处在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会。张立昌同志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确定了“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这一主题,以历史的眼光系统总结了过去十年天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以理性的思考高度概括了十年发展积累的基本经验,以宽广的视野勾画了今后十年天津实现新跨越的发展蓝图,站在时代和全局的高度,着眼于天津更快更好地发展,对新世纪初天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报告通篇贯穿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政治性、思想性和实践性很强,是动员全市人民向着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阔步前进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大会选出的新一届市委领导机构,凝聚党心,顺乎民意,是一个能够带领全市人民不断夺取新胜利的坚强领导集体,为实现天津发展的宏伟目标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这次大会是一个开拓创新的大会,一个团结奋进的大会,一个动员全市人民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的大会,对于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各工作部门,要深刻认识大会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传达好、学习好、贯彻好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增强自觉性,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把握重点,深入学习,把思想统一到大会精神上来
  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好学风,反复学习和钻研大会的各项文件,首先要学好张立昌同志的报告,边学习,边思考,边实践,在全面准确地领会大会的精神实质上下功夫,把学习的过程变成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推动工作、提高水平的过程。在学习中,要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重点:一是要深刻认识在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必须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准确地理解“三个代表”,旗帜鲜明地坚持“三个代表”,坚持不懈地实践“三个代表”,这是我们接受新考验、开创新局面的根本保证。二是要充分认识过去的十年是天津历史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十年,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化的十年,市委审时度势,超前谋划,迎难而上,正确决策,走出了一条具有天津特色的发展路子,成就有目共睹,成绩来之不易,为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必须要百倍珍惜。三是要深刻理解5条基本经验是对十年创新实践的总结、提炼和升华,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天津特点,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人民的创造,是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对今后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必须不断发扬光大。四是要深刻认识以“三五八十”四大奋斗目标的基本实现为标志,天津的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大势当前,不进则退,迎难而上,就能阔步前进,我们必须增强紧迫感,因势利导,积极应对,牢牢掌握发展的主动权。五是要全面把握今后十年“把天津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和我国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地区之一”的宏伟奋斗目标、“与时俱进,力争上游,抢抓机遇,跨越发展”的全市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体现了工作的前瞻性、创造性和连续性,完全符合时代的要求和天津实际,反映了全市人民求新求快求发展的迫切愿望,是鼓舞人心、催人奋进的,经过艰苦努力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六是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大会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快推进依法治市的进程,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的历史使命,总结过去,规划未来,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开创我市人大工作新局面,更好地服务于发展、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三、要深入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要求,把大会精神贯穿到人大各项工作之中
  展望新世纪初的十年,人大工作面临着市场经济的考验、经济全球化的考验,面对着许多新的课题和艰巨繁重的任务。市人大常委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与时俱进,力争上游,抢抓机遇,跨越发展”的基本要求,继续坚持全面上水平的工作基调,继续坚持跨越式发展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经济工作的三件大事,紧紧围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三件事,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把依法治市与以德治市紧密结合起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抓出新的成效,为天津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积极的贡献。
  要在新一届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市第八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规划安排好人大的各项工作,同心同德,团结奋斗,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保证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和作用。
  要按照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我市经济加快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以全面提高立法质量为中心,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做好我市地方性法规“立、改、废”工作。深入理解、准确把握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我国对外承诺,按照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清理、修改地方性法规,既要严格遵循世贸组织的规则,又要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和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继续探索和拓展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和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一步推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使制定的法规更加符合天津实际,体现人民的意愿。
  要坚持把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坚持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不断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执行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和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律法规,围绕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深化经济工作监督和预算审查监督。加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力度,促进政府加快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改进管理经济的方式,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水平,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提高效率,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要更加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不断丰富代表活动形式,拓展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途径,提高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水平,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围绕常委会的重点工作,开展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深入贯彻实施我市人大代表议案工作条例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改进完善代表反馈意见的方式,组织检查推动活动,努力实现办理工作信息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进一步改进作风,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抓好思想作风建设,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证权力干净运行,永远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牢牢把握创新这个灵魂,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转变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前进。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造福百姓重于一切,实现群众愿望先于一切,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倾听群众的呼声,把握群众的脉搏,使人大各项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坚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常委会各项工作之中,既要围绕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做好人大工作进行调研,还要围绕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为市委决策提供参考。不断总结人大工作经验,积极研究和解决面临的新问题,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始终保持积极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各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和实效性,切实做到标准高、起步早、作风实、效果好,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即将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是继市第八次党代会之后召开的又一次重要会议。要认真贯彻大会指导思想,精心做好这次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服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把这次大会开成一个民主、团结、求实、奋进的大会,把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变成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同心同德,开拓前进,为实现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本溪市盐业管理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本溪市盐业管理办法》业经2000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1月10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国强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
              本溪市盐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管理,保证食盐专营和食盐加碘工作的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盐产品,包括食盐、各类工业生产用盐和其他盐产品。
  凡居民直接食用、食品加工用渔业和畜牧业用的盐产品为食盐。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加工、运输、购销、储存和使用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盐政稽查机构履行盐政稽查职责。
  卫生、技术监督、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权限,配合盐业主管部门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盐必须全部加碘。
  食品(副食品、干鲜果品、酱菜、调味品等)加工、饲料加工、畜牧业用盐等,必须使用加碘盐。


  第六条 自治县盐业公司的年用食盐计划须报市盐业公司,由市盐业公司负责综合平衡和编制,并报省盐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工业盐的用盐单位应向市、自治县盐业主管部门申报年用盐计划,由市盐业公司一并报省盐业主管部门,纳入计划管理。


  第八条 盐产品的批发业务由市、自治县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第九条 实行食盐批发许可证制度。
  食盐的批发业务由取得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市、自治县盐业公司专营。
  市、自治县盐业公司必须按照国家计划和批发许可证规定的渠道及销售范围购销食盐。
  市、自治县盐业公司从食盐加工企业购进食盐时,应当索取加碘证明。


  第十条 实行食盐零售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由市盐业主管部门监制核发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盐政稽查机构对食盐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持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审验。


  第十一条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必须从所在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盐业公司购进食盐;从事食品加工业务的,应当从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单位购进食盐。


  第十二条 食盐的批发、零售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


  第十三条 实行食盐储备制度。
  食盐储备、加工应有专用厂房、设备和仓库,盐业公司对食盐要保持三个月的最低储备。


  第十四条 食盐实行全省统一标准包装和统一防伪标识。盐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品质量标识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或向他人提供仿冒食盐包装物和假防伪标识。


  第十五条 食盐的储存、运输应当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应当与工业用盐、非碘盐分库或者分垛存放,并有明显标志。禁止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的物质混放或者同载运输。
  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购买食盐,必须使用专用周转箱(袋),禁止散装、散运。


  第十六条 实行食盐运输准运证制度。
  在本行政区域内运输食盐的,必须持有市盐业主管部门签发的食盐准运证;外地运输食盐途经本市和从外地运进食盐的,必须持有省盐业主管部门签发的食盐准运证。
  铁路运输食盐,运货单必须加盖省盐业主管部门的准运章。


  第十七条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各类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和废液制盐;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五)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食盐;
  (六)未经包装的食盐;
  (七)其他非食盐产品。


  第十八条 对年用盐量在2000吨以下的工业盐,由市、自治县盐业公司统一供应,用盐单位不得擅自采购。


  第十九条 除国家定点的两碱(纯碱、烧碱)工业以外,对年用工业盐在2000吨以上的,用盐单位可以直接采购订货,签订供销合同,经市盐业主管部门报省盐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运输准运证。


  第二十条 外地运输工业盐途经本市的,必须持有省盐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准
运证。
  从外地运进工业盐的,除应持有省盐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外,还必须到市、自治县盐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运输。


  第二十一条 用盐单位不得将生产用盐转销。


  第二十二条 盐业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并及时查处。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的盐政稽查人员有权对加工、运输、批发、零售、使用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盐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销售非加碘食盐的;
  (二)无食盐准运证运输的;
  (三)无准运证运输各类工业盐和其他盐产品的;
  (四)擅自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
  (五)不按照规定购销食盐的;
  (六)用盐单位转销生产用盐的;
  (七)不接受审验食盐批发许可证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无食盐零售许可证销售食盐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无故不接受食盐零售许可证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销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条规定,擅自购进工业用盐的,由盐业主管部门处以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公安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盐政稽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