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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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财政部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1993年12月15日,财政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由单位发起设立的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发起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三、下列单位不得发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1.企业;
2.本身需要挂靠的单位;
3.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以及国家规定的不得举办经济实体的部门和办事机关。
四、设立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有十名以上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五、申请设立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发起单位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场所;
3.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4.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及简历和有关证明文件;
6.出资证明;
7.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申请及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发起设立的单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申请书及上述规定的文件;
2.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到申请文件后30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意见报告财政厅(局)主管厅(局)长,由财政厅(局)主管厅(局)长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财政部备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复审中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报告财政部主管部长,由财政部主管部长决定是否应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4.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书2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并办理执业登记;
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程序同上。
6.财政部直接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七、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领取批准证书、办理执业登记后,应与发起单位在职能、人员、财务上实行脱钩。脱钩的具体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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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增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增补王佑春同志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技术规范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许仲林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通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重大建设工程:
  1、公路、铁路干线的特大型桥梁、大型桥梁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
  2、铁路干线上大型站的候车室和枢纽的主要用房;4D标准以上机场;5000吨级以上港口、码头工程。
  3、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省、市电力调度中心大楼。
  4、大中城市长途电信枢纽、终局容量10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端局和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市话局、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5、省、市、县级中心医院主体建筑;大中城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及广播电视发射塔;大中城市大型供水、供气的主体工程。
  6、8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影剧院、大会堂、体育馆以及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7、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的大型水库大坝和重要中型水库大坝及其堤防。
  (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五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依照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除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外,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审定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建设、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