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1980年至1992年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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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1980年至1992年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1980年至1992年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1993年11月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罗松生同志所作的《关于江西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决定,批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1980年至1992年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报告》以及附件《已经失效的江西省地方性法规目录》。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
1980年至1992年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报告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江西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工作要点》提出清理地方性法规的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80年至1992年我省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包括法规性的决议、决定)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意见报告如下:
    1980年2月至1992年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或者批准地方性法规86件。经1988年法规清理,由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和失效的17件。这次清理的地方性法规69件(其中法规性决议、决定22件,批准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5件)。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法规逐件进行了研究,并经法规清理工作小组审定,在清理的69件地方性法规中,已经失效的12件(见附件),继续有效的有57件。
     对已经失效的12件地方性法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明确这些法规已经不再适用,但过去根据这些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仍是有效的。
     以上报告和附件,请审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993年10月28日
    附 件:
已经失效的江西省地方性法规目录(12件)
     1、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决定
    (1980年10月26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三个法律文件,加强我省城乡社会治安的决定
    (1981年8月22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力争尽早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决议
    (1983年12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决定
    (1984年9月2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5、江西省关于切实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支持农村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的规定
    (1984年9月2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6、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
    (1984年12月15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7、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
    (1987年2月2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8、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1987年4月27日省六届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
     9、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1987年12月26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0、江西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1989年10月3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1、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1990年12月2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2、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1991年4月3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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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局与代表处关于项目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局与代表处关于项目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8月16日,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局与代表处关于项目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局与代表处关于项目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开发银行大中型项目贷款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代表处运行办法(试行)》的规定,本着信贷管理工作以信贷局负责为主,代表处参与,代表处在了解全面情况的基础上,工作要突出重点的原则,经研究,信贷局与代表处关于项目贷款管理职责分工暂规定如下:
一、项目受理与评审
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贷款条件评审等工作由信贷局负责,代表处参加。
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按下述原则办理:
1.借款人向开发银行报送贷款申请报告及附件时,同时送代表处;代表处提出意见供信贷局评审时参考。
2.信贷局负责评审工作并提出评审报告。
3.代表处参加信贷局重大项目贷款条件评审会。
4.受信贷局委托,代表处可对项目评审时提出的专题内容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送信贷局。
5.信贷局负责向代表处分送政府部门的批文及有关文件。
二、贷款合同签订
1.项目贷款合同签订工作由信贷局负责办理,代表处配合。
2.经授权,代表处可负责与借款人签订临时借款协议。
3.信贷局应将项目贷款合同副本一式一份送代表处备案。
三、计划与资金
1.代表处根据项目的贷款合同、工程进度和其他资金到位情况,提出年度资金的需求建议,送综合计划局和信贷局,信贷局与综合计划局商定后,确定年度贷款计划。
2.代表处根据贷款项目的年度合同、贷款计划、实际进度和其他资金到位情况,提出分批资金下达建议,送综合计划局和信贷局平衡下达。
3.个别项目临时急需用款时,由代表处写出专题报告报总行,由信贷局商综合计划局、资金局平衡解决。
四、项目执行与监督
1.按合同规定需由开发银行确认的项目初步设计、招标工作、概算调整等以信贷局为主,代表处配合办理。
2.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目前仍以信贷局为主,代表处协助。
3.代表处应建立有关项目的工程项目档案。
4.代表处应督促企业自筹及地方资金按工程需要及时到位,并向信贷局反馈信息。
5.代表处应定期到重点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施工进度情况,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负责对担保单位运营和抵押物情况的了解,并及时向信贷局反馈信息。
6.代表处对项目的资产质量负责初步分析,送信贷局汇总分析。
五、代理行选择和监督
1.代理行选择,以代表处为主,商信贷局提出代理经办行选择建议,送信贷局和财会局会签,报行领导审批。
2.代表处负责对代理经办行资金拨付、贷款使用、本息计收及上划、代理会计核算、金融服务等代理业务的监管工作,对大中型项目的经办行,代表处应至少每半年派人作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通知信贷局。信贷局每年对代理经办行抽查一次。
3.代表处应协调代理经办行与借款人、担保单位的关系,形成合力搞好贷款项目的建设。
六、贷款本息的回收
贷款本息回收由信贷局负主要责任,代表处负相应责任,要努力做好全过程跟踪管理,包括对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债务变动等情况的了解。特别是要承担项目建成投产后还本付息的催收工作。
按以下原则办理:
1.代表处每年下半年提出下年度的项目贷款还款情况预测和建议,送综合计划局和信贷局。
2.代表处应采取各种措施协调做好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3.代表处对借款人贷款展期申请提出处理建议送信贷局负责办理。
4.贷款项目的利息核对与检查,目前以信贷局为主,代表处为辅,逐渐过渡为以代表处为主,信贷局复核。
七、贷款项目评价工作
1.贷款项目需由开发银行参与的竣工验收、决算工作以信贷局为主,代表处配合。
2.贷款项目评价工作由信贷局配合后评价局进行,代表处参与。
3.贷款项目自我评价报告由代表处提出初审意见送信贷局。
八、其他
1.受信贷局委托,代表处可负责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的上述各项工作,并向信贷局反馈信息或备案。
2.各信贷局可视具体情况,与代表处协商补充规定。
3.代表处的其他业务动作,仍按国家开发银行办厅字〔1996〕12号文执行。
4.目前,各代表处应集中力量,抓好若干个重点项目的管理工作,积累经验,逐步扩大业务。


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药监办[2001]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在即,为了
落实我局提出的《药品管理法》宣传工作意见(国药监办[2001]第134号文件),面向广
大人民群众宣传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和安全科学用药知识,经研究,定于2001年11月,组
织各级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开展《药品管理
法》宣传月活动,使广大消费者了解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与自己切身利益的密切关系,
了解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安全、合理用药的科技知识,增强用法律维护自身权
益的意识,把学习宣传《药品管理法》的工作推向高潮。

一、按照我局3月14日发出的国药监办[2001]第134号文件中,提出了《药品管理
法》宣传工作意见,在2001年11月,以“《药品管理法》和我”为题,开展《药品管理法》
宣传月活动,把学习宣传《药品管理法》的工作落到实处。

我们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高度来看
待《药品管理法》的宣传工作,认真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统
一组织,动员各方面的积极力量,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和医药工商企业及药
品使用单位,大力宣传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和安全科学用药知识,为《药品管理法》的实施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活动期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力量编撰、印制、分发有关药品监督管理
政策法规以及安全、合理用药科技知识的宣传材料,包括法规宣传手册、安全购药指南、
科学用药常识等几方面的内容。同时根据条件,与新闻单位等有关方面配合,组织举办《药
品管理法》知识竞赛、专题晚会、建立药品打假基金和组织宣传小分队深入基层开展各种
宣讲、展览、咨询等全国性活动。

三、各级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安排,结合各地的
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如举办法律和科技知识展览及讲座、开
展现场咨询答疑、刊播宣传专题节目或专题文章、发放宣传普及材料等。要千方百计扩大
受众面,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深入农村,使活动开展得既有广度,又有深度。在活动中,
除充分利用统一印发的宣传材料外,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自
行组织力量,编印各种宣传材料。

四、在宣传月活动中,我们要看到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蓬勃发展的新形势,利用新修订
的《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的契机,在大力宣传《药品管理法》和科学用药知识的同时,
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多方面、多层次的反映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给社会生活和医药经济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宣传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树立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威性,形成有利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发展的舆论攻势,重大宣传活
动和重要题材的宣传报道要及时上报。

五、人民群众对《药品管理法》的认知程度是这部法律实施的社会基础,各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月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专门力量,统一安
排,统一行动,创造声势,突出实效,并注意为今后的宣传教育活动创造和积累经验。宣
传月活动结束后,请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写出活动总结上报我局办公室。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