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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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葫政规[2005]4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污水
处理费征收使用的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城市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尽快提高全市城市污水处理水平和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03]77号)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建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的,污水处理达标后,直接向河流、海域排放的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按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70%征收。
本规定所称居民,是指向城市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居民。非居民是指向城市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机关、团体及个体经营企业。特种行业是指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向城市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如:经营性游泳馆、洗车、洗浴、足疗、冷饮、饮料加工等。
二、征收标准
(一)计量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单位和个人的用水量征收。由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按用水量征收;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泵前安装流量计,按表收费;承担向本企业居民供水的单位,按向居民供水总量征收;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用水量扣产品所含水量后的水量征收。
(二)收费标准
居民每立方米征收0.6元;非居民每立方米征收0.9元;特种行业每立方米征收1.2元。
三、征收方法
连山区、龙港区使用城市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财政局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中一票征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水资源办或有关部门征收;各大、中型企业外购水源并向本企业居民供水的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有关部门征收。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征收部门的实际征收入库额的5%从国库中核拨。污水处理费要按月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增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欠缴及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委托征收单位不得设立过渡帐户,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各征收单位不得截留坐支。
(二)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运营、设施维护和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平衡财政预算。
(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要于每年的12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支出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审计、财政、物价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水处理费的及时足额征收。
五、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参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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